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住院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93,367.8元,由***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住院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785.2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83,771.29元,赔偿***未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1,449.04元;***已垫付的费用9,056.51元在赔偿时自行品迭。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100元、鉴定费小计5,900元(***垫付1,000元、***垫付4,900元),合计7,000元,由***负担受理费220元、鉴定费200元,由***负担受理费880元、鉴定费5,700元(承担***支付的鉴定费800元、全额承担***垫付的鉴定费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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