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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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鹏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截止2020年5月12日的借款本金6500万元以及利息8150142.36元、罚息826678.13元、复利87021.66元;从2020年5月13日至以上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及复利(利罚息:本金6500万元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然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按照8150142.36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然后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云龙腾强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在8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武房他证昌字第××号】的拍卖、变卖等款项在本案所涉的债务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云龙腾强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鹏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119元,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鹏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云龙腾强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