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
武汉宏宏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保险金计人民币17,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被告武汉宏宏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武汉宏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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