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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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794844.89元; 二、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1794844.8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3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327元,由原告湖南湘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364元,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79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