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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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银行存款25850元并自199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