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1684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史礼,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立国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聪 |
| 裁判日期 | 2019-04-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