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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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昌百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昌百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32400元(100000元-67600元)及损失(损失的计算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7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月4日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0月13日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4日以76000元至2017年2月2日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7月15日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22日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8月19日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6日以54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至2017年10月7日以52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2日以4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25日以46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9日以45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25日以44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4日以4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26日以4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2月10日以38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2月2日以34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32400元为基数均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其他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32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被告青岛昌百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