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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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海丰县双永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海丰县双永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13918.14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海丰县双永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00013.51元。 三、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97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承担2254元、被告***承担27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补偿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