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35.9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以借款本金199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3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993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归还的200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0元、保全费160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共同负担3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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