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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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赔偿原告董明娟、朱丽华、董凯2885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董明娟、朱丽华、董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450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董明娟、朱丽华、董凯负担1411元,被告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负担2814元。鉴定费8750元,由原告董明娟、朱丽华、董凯负担4375元,被告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负担4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