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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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60948.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7元,由原告***负担2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负担258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