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豫01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利息计算方式的判决及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2016)豫01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本金部分的判决及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2016年1月1日前利息为20000元;2.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479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3.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479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对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本案给付义务中的2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再审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再审申请人***已预交8800元,应退回570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