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81689.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2元,依法减半收取646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7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

裁判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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