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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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贷款本金428163.53元及逾期利息13631.73元、逾期罚息127.6元、逾期复利210.53元(截止2020年4月28日);并支付2020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幢XX单元XX层XX室房屋依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1元,减半收取396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