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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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6306.62元及2020年5月28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