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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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武功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第三人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已付原告***301718.95元,由原告***返还给第三人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项即、原告***的鉴定费6500元,由被告***、***分别承担3250元。 二、变更武功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医疗费31471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护理费102680元、误工费52960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49766元、残疾赔偿金24546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00元,共计793890.38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50000元;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川分公司赔付150000元;上诉人***赔付136945.19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10000元,被上诉人***赔付326945.19元。履行期限均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90元,上诉人***负担1942元,被上诉人***负担4636元,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川分公司负担2128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担142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410元,被上诉人***负担16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20元,上诉人***负担2920元,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川分公司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