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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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质押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开户名: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3500××××5937)质押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77133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