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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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处理; 二、变更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65,591.37元(医疗费90,076.30元、外购药2,1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300.00元、护理费48,374.00元、误工费70,792.47元、交通费1,0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残疾赔偿金77,222.60元,合计377,891.37元-162,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1.00元,由原告***承担1484.6元,由被告***、***、***承担1,576.4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1,576.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承担206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