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54000元; 二、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由***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00元,合计1175元,由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