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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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精神抚慰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3271.8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峨眉山市民众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8052.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632元,由原告***负担179元,被告***、峨眉山市民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53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