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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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教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8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6年6月10日止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95‰计算;自2006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95‰的1.5倍计算;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7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95‰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