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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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385号 原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兰士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物资装备部职员。 被告: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人公司)与被告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视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天人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桓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飞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