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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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
惠州市明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及在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22417.3元共24417.3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原告已预交243.28元),由原告***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支公司负担436元,鉴定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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