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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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东县大岭镇叶茂鞋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叶茂鞋厂(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87000元及利息(以欠款8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叶茂鞋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