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赔偿款8272.3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