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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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王某某因此起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372130.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营养费6180元、外购护理用品费3135.94元、护理费41600元、误工费16480元、死亡赔偿金433176元、丧葬费37496.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869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100元、停尸接尸费1870元,以上合计975337.83元的60%,即585202.70元,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共计137496.5元后,剩余447706.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陕DXXX**小型客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 二、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3800元整。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缓交的案件受理费8686元、减半收取4343元,剩余缓交的案件受理费43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