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金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夕阳红养老院
通榆县方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对王某从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至通榆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专用账户的60万元现金执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吉林省金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