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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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舒兰市红四方商贸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04297.44元,扣除已付10173.92元医疗费,余款94123.52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