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利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内蒙古港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利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1397519.15元;

被告内蒙古港源化工有限公司从2020年6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5.65%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5元,由被告内蒙古港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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