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横店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37250元及利息(利息以3372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4月18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39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887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10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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