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凯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凯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3422.45元,并自2019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12元,本院减半收取74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6元,由被告浙江凯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