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建筑面积4490平方米)腾空并交还给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租金44289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60322.93元(自2019年7月12日暂算至2019年10月1日,自2019年10月2日至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使用费,按每月60121.1元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五、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水电费26570.4元,并以未付水电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六、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七、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八、驳回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5274元,由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5元,由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82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