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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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某某261356.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代某某261356.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预交,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