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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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17.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4532.93元; (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00727636)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已预交),由***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