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金1710元,支付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1089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预交),被告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