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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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隆支行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律师费13700元,利息和罚息合计158590.0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5‰(9‰上浮50%)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如果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登记在***名下的位于南部县(房产证号:南房权证房权字第××号)的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7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