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四川瑞泽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凯米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凯米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6,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滞纳金(计算方式:其中滞纳金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从2018年9月17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止,以6,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从2018年11月29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利息、滞纳金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由四川凯米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四川凯米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