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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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凯米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6,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滞纳金(计算方式:其中滞纳金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从2018年9月17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止,以6,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从2018年11月29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利息、滞纳金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由四川凯米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四川凯米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