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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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福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056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2116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163.14元[(36326.28元-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4400元÷2)、营养费880元(1760元÷2),共计16243.1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163.14元[(36326.28元-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4400元÷2)、营养费880元(1760元÷2),共计16243.14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临沂福港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垫付款28000元原告***应予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负担35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230元。 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付37633.14元(21160元+16243.14元+230元),该款中9986.14元(37633.14元-28000元+353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67的个人账户内,余款27647元支付到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南支行账号为62×××73的个人账户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付16243.14元,该款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67的个人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