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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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7)鲁1324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65080元及利息(以6508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 三、原审被告***上述款项本金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兰陵县人民法院履行,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户2065××××6322,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审原告***负担810元,原审被告***、***负担1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