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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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为525元由原告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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