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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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34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5.4%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依法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房产(产权证号为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2××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潭国用(2013)第2××3号]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已负担的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1338元,被告***、***、***负担3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