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大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通化市东大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22,083.8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1日),后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按双方签订的《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通化市东大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