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桑植县民族文武职业学校有限公司
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桑植县民族文武学校支付原告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土建部分工程款2849130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桑植县民族文武学校支付原告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修部分工程款465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71.39元,由原告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3577.48元,由被告桑植县民族文武学校负担6429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桑植县民族文武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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