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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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借款本金31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月26日前的利息12849.66元及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万元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884375‰计算;29万元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按月利率5.25625‰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7.884375‰计算); 二、若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有权在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镇××幢××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3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其出具的保证函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620万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2元,减半收取3071元,由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