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7844.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2033.72元(暂计算至2021年02月05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且不得超过62353.22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3元,减半收取26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