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豪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豪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豪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6931.5元、逾期违约金1003742.5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豪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9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豪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92元,减半收取19896元,由原告浙江豪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元,由被告***负担19800元。

原告浙江豪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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