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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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979.5元、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为3860.82元,之后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费用559.1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13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13元,由被告***负担61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