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宁兴百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支付借款本金7169305.56元及借款利息76736.11元;

二、被告上海宁兴百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总计数额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以466930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16930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上海宁兴百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43元,由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负担70633元,被告上海宁兴百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6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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