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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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为243950元,之后以10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8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预缴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