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75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的11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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